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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划定,滋扰巡视巡察事情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巡视是党章付与的重要职责,是增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增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不允许任何部分、任何单位、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滋扰巡视巡察事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然而,在巡视巡察事情中发明,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党员、干部畏惧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被发明,想方设法不配合或者滋扰巡视巡察事情。《中国共产党巡视事情条例》中相关情形有:有的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有的拒绝或者不凭据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滋扰、阻挠巡视事情,或者诬告、陷害他人;有的甚至对反应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攻击、抨击、陷害等。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党员、干部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搪塞应付、虚假整改等。
为严肃处理上述相关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衔接《中国共产党巡视事情条例》的划定,以严格的纪律处分作为手段,包管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增进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
别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在事情纪律中划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巡视巡察等尚未果真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